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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上海市青浦区谢某华等3人非法处置废料桶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次数:338

简要案情:

    2019年4月起,被告人谢某华利用负责油墨公司危险废物处置事宜的职务便利,明知被告人李某松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公司危废废料大桶3386只、小桶4565只私下交由李某松非法处置并收取好处费人民币31万余元。李某松从谢某华处接收上述废料桶后,称重卖给被告人李某国等人。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国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上海市青浦区某路10号经营废品收购。其间,李某国将在非法处置废料桶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的废水通过渗坑直排至所在区域地下水。同月底,上海市某某区生态环境局在对李某国的废品收购站执法检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其未处理废料桶3.44吨。经检测,案发当日查获的油墨公司废料桶均为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49-900-041-49),现场水坑为无防渗漏措施的渗坑,渗坑内总镍、总锌等指标均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的限值,臭气浓度超过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规定的限值。

    2020年8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上海市某某区生态环境局在对青浦区某路10号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并通过场所内堆放废桶上的标签,溯源至谢某华所在的油墨公司。同日,某某区生态环境局和某某公安分局联合行动,第一时间在青浦区某路10号分别就土壤、水、大气多个点位进行采样,并于2020年9月2日刑事立案。上海某某检察院集中管辖该市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于刑事立案当日即关注该案,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多次召开案件研讨会,就涉案废料桶是否系危险废物、本案是否系单位犯罪、犯罪既未遂认定、主从犯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沟通,达成共识。

通过调查取证,排除单位犯罪。通过询问油墨公司主管人员、保安人员,并调取监控,确认油墨公司管理层对此虽疏于管理但均不知情,非法处置废料桶是谢某华为牟取私利实施的个人行为。

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9日,某某公安分局以谢某华、李某松、李某国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案移送上海某某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督促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2021年2月5日,谢某华、李某松、李某国与某某区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承担涉案地块的环境修复费用,分别预缴人民币15万元、8.5万元和8.5万元。

    2021年3月12日,上海某某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上述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4月28日,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3名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至8000元不等,禁止被告人李某国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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